很重要!被人冒用身份证登记为公司股东怎么办?如何证明自己系冒名股东?
很重要!被人冒用身份证登记为公司股东怎么办?如何证明自己系冒名股东?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断冒名股东,应连系现实出资情况及参与公司运营办理等情况停止综合判断认定
做者:唐青林 李舒 李斌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区分冒名注销和借名注销的关键在于别人对被注销为公司股东能否知情并同意,当事人主张系被冒名、不具有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连系公司设立的布景情况、现实出资情况及参与公司运营办理等情况停止综合判断认定。
案情简介
一、2008年4月21日,大有公司设立,注册本钱1000万元,此中股东胡燕明出资600万元,张龙出资400万元。
二、自卑有公司申请设立注销之日起,在指定代表或者配合委托代办署理人的证明、大有公司章程及大有公司第一届第一次股东会决议上均有“张龙”签名字样。但经判定,有关文件上签名笔迹“张龙”均不是张龙本人所写。
三、另案生效判决已确认,大有公司系许立山的债务人,许立山已申请强迫施行。在该施行案件中,江阴市法院认为大有公司设立后,股东对出资款停止了抽逃,遂裁定逃加张龙为配合被施行人,在其抽逃出资额范畴内承担响应的法令责任。张龙对该裁定不平,提出异议。后江阴市法院驳张龙的异议,张龙不平,遂提起本案诉讼,恳求确认其不具有大有公司的股东资格。
四、在该案件中,张龙主张其系大有公司的冒名股东,但对大有公司若何冒用其名义停止工商注销其不清晰。一审泰州中院未予采信其主张,判决驳回其诉讼恳求。
五、二审庭审中,张龙提交了其和胡成兴(胡燕明之父)的谈话灌音光盘及文字整理材料,以证明胡成兴在谈话中承认系其套用张龙的名义设立大有公司,其时利用的身份证非张龙自愿交给其,且胡成兴许诺因而产生的法令责任由其承担,与张龙无关,进而证明张龙并没有成为大有公司股东的合意,系胡成兴冒用张龙的名义设立大有公司,张龙其实不知情。
六、二审法院与胡成兴谈话并造做笔录,胡成兴陈说:大有公司是其投资的,其时谈好由张龙、李伟、张福洪和其一路投资大有公司,但在其租了厂房并先付了30万元定金后,要其他几人投资时,他们都不接德律风;后来其就通过律师申请1000万元注册了大有公司,并将胡燕明和张龙写上去了。其之所以把张龙写成股东,是因为在租厂房之前,张龙就帮其联络了好几个能够发作加工营业的客户;张龙的身份证在没注销前就给其了,详细是原件仍是复印件记不清了;张龙在大有公司成立后没有参与过公司运营;其也没有把将张龙注销为股东的事告诉张龙。
七、二审法院另与陆友进谈话并造做笔录,陆友进陈说:其其时在镇政府下设的企业办理办公室工做,受指导委派帮忙打点大有公司的工商注销手续;关于大有公司工商注销材料中的股东资格证明及大有公司董事、监事、司理情况中身份证复印件上标注的与原件一致的字样,系其所写,其应该是核实过身份证后写的。
八、江苏高院认定张龙系被冒名注销为大有公司的股东,撤销一审讯决,确认张龙不具有大有公司的股东资格。
裁判要点
江苏高院最末采用张龙系被冒名注销为大有公司的股东的原因是:本案现有证据不敷以证明张龙知情并同意胡成兴将其注销为大有公司的股东。一则从大有公司的另一注销股东胡燕明的父亲胡成兴的陈说可见,胡成兴系大有公司的现实控造人,其私行将张龙注销为大有公司股东,且过后未告知张龙;二则胡成兴虽称其和张龙等人曾有意配合投资大有公司,但并没有证据证明,且胡成兴亦陈说在打点工商注销前其他几人已经不接德律风,即不肯再投资设立大有公司;三则胡成兴虽承认其持有张龙的身份证,但不克不及确定是原件,且未能供给证据证明张龙晓得或应当晓得为打点大有公司设立手续而将身份证交给其;四则打点大有公司设立事宜的陆友进也不克不及确定其是承受张龙本人的委托,亦不克不及确定其核实过张龙的身份证原件。据此,本案不克不及因为胡成兴和张龙了解且持有张龙的身份证件,即认定张龙知情并同意胡成兴借用其名义将其注销为大有公司股东。江苏高院基于上述阐发以及连系张龙未现实出资也未参与大有公司运营办理的事实,认定张龙系被冒名注销为大有公司的股东。
实务经历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制止将来发作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身份证做为小我最重要的身份证件应当妥帖保管,不要随便借给别人利用,以免小我身份证被冒用,以至被用于违法立功活动。在日常营业往来中需要小我身份证复印件的,也需要在复印件上说明用处。
二、理论中认定当事人对冒名行为毫不知情难度很大。张龙在一审中就提出了冒名股东的抗辩,但是法院以证据不敷,未予以撑持。二审法院综合了钱忠平的小我经济情况等才撑持了其上诉理由。本书做者梳理相关案例时也发现,以冒名股东停止抗辩的良多案件都因证据证明力不敷,难以认定当事人对被注销为冒名股东的行为毫不知情。参考相关案例,在认定股东能否被冒名,应当综合考虑其能否有成为股东的动机、才能,能否现实出资、运营公司、行使股东权力、参与分红等因素停止证明。
相关法令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二十八条 冒用别人名义出资并将该别人做为股东在公司注销机关注销的,冒名注销行为人应当承担响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恳求被冒名注销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克不及了债部门的补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撑持。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东南判定中心出具的判定定见、本院二审查询拜访的情况、张龙供给的谈话灌音能够彼此印证,即证明系胡成兴利用张龙的身份证将张龙注销为大有公司的股东,张龙名下的400万元出资并不是张龙现实投入,张龙也未参与大有公司的运营办理,故本案关键问题是本案能否存在张龙被借名注销为大有公司股东的可能。冒名注销是指现实出资人本身行使股权,但虚构法令主体或者盗用别人名义并将该主体或别人做为股东在公司注销机关予以注销的行为。借名注销是指现实出资人与别人约定,借用别人名义注销成为公司股东,但由现实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力,被借名的别人其实不行使股东权力。区分冒名注销和借名注销的关键在于别人能否知情并同意。而本案现有证据不敷以证明张龙知情并同意胡成兴将其注销为大有公司的股东。
一则从大有公司的另一注销股东胡燕明的父亲胡成兴的陈说可见,胡成兴系大有公司的现实控造人,其私行将张龙注销为大有公司股东,且过后未告知张龙;二则胡成兴虽称其和张龙等人曾有意配合投资大有公司,但并没有证据证明,且胡成兴亦陈说在打点工商注销前其他几人已经不接德律风,即不肯再投资设立大有公司;三则胡成兴虽承认其持有张龙的身份证,但不克不及确定是原件,且未能供给证据证明张龙晓得或应当晓得为打点大有公司设立手续而将身份证交给其;四则打点大有公司设立事宜的陆友进也不克不及确定其是承受张龙本人的委托,亦不克不及确定其核实过张龙的身份证原件。
据此,本案不克不及因为胡成兴和张龙了解且持有张龙的身份证件,即认定张龙知情并同意胡成兴借用其名义将其注销为大有公司股东。本院基于上述阐发以及连系张龙未现实出资也未参与大有公司运营办理的事实,认定张龙系被冒名注销为大有公司的股东。
案件来源
张龙与江苏大有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苏民末2208号]
延伸阅读
江苏高院审理的另一路当事人主张本身系冒名股东,并胜利获得法院撑持的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钱忠平与江阴市华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苏民末837号]认为,“冒名注销是指现实出资人本身行使股权,但虚构法令主体或者盗用别人名义并将该主体或别人做为股东在公司注销机关注销的行为。被冒名者因不知情,且从未做出过持有股权的意思暗示、现实不出资、不参与公司办理,而不该被视为法令上的股东。判断冒名仍是借名,最次要的法令特征是被冒名者对其名称被冒用能否知情。
本案中,固然工商注销将钱忠平记载为华源公司的股东,但从查明的事实阐发,本院认定该注销为华源公司冒名操做具有高度的可能性,钱忠平不该被认定为华源公司股东。理由在于:
一、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经苏州同济司法判定所判定,华源公司工商注销质料中相关华源公司股东会决议、章程等质料中有“钱忠平”签名笔迹(共28处)的,均非钱忠平本人所签。若是钱忠平确为公司股东或自愿被借名,由其本人签名不存在障碍,即便因客不雅原因由别人代签,也不该自2008年起至2014年的相关工商注销质料中的28处签名均由别人代签。
二、以股东“钱忠平”名义的两次增资行为别离为发作于2005年9月8日的900万元、2006年5月25日的1400万元,该两笔巨额出资款别离来自于江阴市南闸斌斌日杂用品店以及江阴市宝阳金属质料有限公司,而该日杂店、宝阳公司与钱忠平并没有联系关系关系。
三、从钱忠平经济情况看,其只是飞轮公司一名通俗员工,工资收入不高,家庭较为困难,不敷以承担如斯大的投资。
四块钱忠平做为持久在公司工做的人员,应当晓得做为股东在利益上的得失,而多年来其从未在华源公司参与办理,也未享受华源公司的分红,那与认定其为华源公司股东缺乏逻辑联络。
五笔钱忠平与华源公司的其他股东、现实控造人并没有过深交情,仅做为营业单元飞轮公司员工负责联络量量、摆设消费事宜,其缺乏为华源公司借名注销而使华源公司完成招商引资使命或享有优惠政策的利益上的驱动。
六、华源公司系张根华现实控造,从公司股权变动情况来看,其他股东已发作了屡次变动,而唯独“钱忠平”自2005年成为股东后不断保留股东身份,而公司从未为股东“钱忠平”分过红,那在必然水平上也印证张根华所述操纵外埠人“钱忠平”身份,将其注销为股东可完成本地招商引资使命并享受优惠政策的目标。
七、固然工商注销材料中有钱忠平新旧版身份证复印件,且有“与原件查对无误”、“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但仅凭此点很难认定钱忠平借名出资的事实成立,一是工商部分在打点“钱忠平”入股手续时能否严酷查对身份证原件其实不确实,二笔钱忠平与华源公司联络营业时,联络函上有钱忠平的身份证复印件,故不排除被华源公司所操纵的可能。且因“钱忠平”出资距本案诉讼近十年,钱忠平又认为其并未对华源公司有出资入股的意思暗示,故其在一审中对身份证被利用的两种可能性阐发并不是明显不合情理。
综上所述,因为没有证据证明钱忠平有出资、分红、办理公司的事实,且认定钱忠平借名出资也缺乏客不雅性、合理性根底,故本院认定钱忠平系被冒名注销为华源公司股东,钱忠平要求确认其并不是华源公司股东的上诉理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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